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买保险成为一些人“让生命多一层保障”的选择,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的案例也屡见不鲜。今天的法庭内外,就来跟大家讲述一起关于人身保险纠纷的案件。
年8月11日,原告沈某为其母亲赵某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为年8月11日至年8月10日,保险项目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附加疾病身故保险保额10万元、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额元。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江媛: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后,年的11月中旬,被保险人赵某就出现左小腿水泡,后发展为溃破,在年2月25日,赵某医院诊断,病历显示结果为左腿巨大溃疡型包块,当日经过细胞病理学诊断为为分化较好的鳞状细胞癌。
虽经药物治疗,但赵某还是于年3月8日因患鳞状细胞癌去世。随后,原告沈某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属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情形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因赔付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而引起诉讼。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江媛:一审中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赵某生前居住地某村卫生室村医王某某所作的一份《保险事故询问笔录》,在笔录中王某某陈述赵某生前常年从该卫生室拿药用于治疗其左腿的股骨头坏死,而且在年4月份的时候,赵某左膝关节处就已经出现一个10厘米×10厘米的肿块,但当时由于赵某家庭经济原因未作进一步确诊。
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赵某带病投保并不具备投保资格,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情形,因此拒绝理赔。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江媛: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王某某在笔录中的陈述,赵某在年初就已经发展出疾病端倪,其在投保之后,不到半年就发展成巨大溃疡包块,如果是在投保后才出现疾病或症状,不符合常理,所以一审法院就判决驳回了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沈某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中,沈某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村卫生室王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王某某陈述,被保险人赵某投保前没有股骨头坏死,也没有肿瘤,并说明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保险事故询问笔录》内容不实。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江媛:本案中村医王某某所作的两份询问笔录陈诉内容前后矛盾,存在严重冲突,而且其也未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因此二审中未将村医王某某的这两份询问笔录作出认定。
对于被保险人赵某是否属于带病投保?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保单中对“投保资格”的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是否罹患不能投保的疾病,应以医学诊断作为依据。
最终,二审认为,被保险人赵某在保险期间内因罹患癌症死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被告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理赔金,故而二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向沈某支付保险金30万元。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江媛: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尤其是投保资格、理赔范围、理赔条件、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免除情形等重要条款内容。
同时在保险人询问相关情况时应如实告知,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隐瞒相关情况,可能造成保险合同被解除且不退还保险费,甚至免除保险责任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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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广播电视台《江汉风》
首播时间:18:10-19:00
首次重播: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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