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露雅?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权利作为人得以主张其身份和需求的资格是作为主体的人应该享有的。运动员由于其劳动身份与主体身份合二为一,其权利在表现上不同于普通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运动员所享有权利的特殊性。存在于体育领域的基本人权问题、体育规则与体育法律法规碰撞时产生的特殊权利问题以及一国的体育法律法规权利内容的缺失都决定了运动员权利需要得到妥善的保护。因此,建立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实现运动员基本权利的宪法化及具体权利的法律化是实现运动员权利的根本途径。首先,只有将权利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使得权利的行使有法可依,权利的救济有道可循;其次,设置灵活的援引规则实现体育规则与体育法的衔接,保障运动员诉权、公平竞争权等的实现;最后,打破体育管理的封闭性,实现行政主管部门与体育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教育在运动员群体中的普及,唤起他们的权利意识。
关键词:运动员权利?人权?宪法?体育法?良性互动
一、运动员权利的体系构建:基本权利、特殊权利与具体权利
最早的体育是一种私人的活动,体育不仅意味着血腥的暴力,也意味着生死决斗,“这既是技巧的较量,也是身体耐力和整个肌肉强度的较量——后者用突出的手指击中了他的肋部,尖利的指甲戳穿了他的腰身,最后对手把他的肠子拽了出来,最终杀死了他。”有史料记载,有组织的体育比赛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埃及时代,有系统的体育比赛意味着比赛规则的产生,体育运动不再仅限于私人活动领域,而是成为一种社会性的活动。希腊作为奥运会的发源地,形成了最大规模的社会群体性体育活动,有系统化的组织规则、竞赛规则和运动员选拔规则,运动员作为职业开始登上历史舞台,这个时候运动员的权利义务也伴随着规则的产生隐含在这些规则之中。当规则经过历史的打磨逐渐发展成为法律,运动员权利和义务或明示或暗示地体现在国际或国内体育法律法规中,当运动员作为个体的身份从古代的奴隶到现代的自由人,人们开始意识到权利的重要性。运动员作为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在其职业化的过程中其权利被忽视的现象存在已久。运动员的基本权利和特殊权利是运动员作为特殊身份的人所应有的保障其在体育比赛中的尊严以及公平的要求,由国际法律文件以及一国国内宪法上的权利要求所反映着,而具体权利则是一国内部体育法律法规对运动员的具体的专属保护。
(一)运动员基本权利的现状分析
1.国际层面的基本人权
人权是由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反映着社会关系中人最基本的需求。人权是人按其本性应当享有的权利,它往往与现实社会经济条件及由此决定的政治条件密切相关,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成果,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在体育发展的漫长历史中,随着国际奥林匹克体育组织的出现、运动员身份地位的提升、体育规则的发展和细化,相应地产生着影响体育行为的体育权利义务体系。体育从受众层面来说,可以分为大众体育、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竞技体育相较大众体育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职业化,准入要求高。在国内,在物质生活得到较大满足的今天,人们逐渐对精神文化层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体育作为精神文化的重要方面,人们对体育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在国际上,一国的体育实力强弱也成为衡量一国综合实力的指标,体育的文化价值、商业价值、政治价值日益彰显,体育明星运动员在国内外的影响力也日益凸显。
当今世界面临着如性别歧视、种族问题、资源平衡等较为普遍的人权问题,在体育领域这些问题一样存在。以性别歧视为例,弗克雷·达富尔和摩尔(flake、dufur、moore,)根据年赛季综合排名前名的职业网球运动员收入的数据研究男女运动员收入不平等程度,得出收入总体上男性高于女性,平均收入上女性低于男性且在知名度较低的赛事上女性运动员取得的奖金明显低于男性运动员的结论,这意味至少在职业网球运动领域,奖金设置的性别歧视是一个常见现象,很可能同一场比赛同样的成绩男性运动员的收入明显高于女性运动员。同样,将截至年全球收入最高的网球运动员收入及性别构成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高收入男性知名运动员占百分之六十,其中收入前三男性占百分之百,且前三名的收入占十名运动员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一。(见下图一、图二)
图一?十大知名运动员男女收入比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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